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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早有人提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重制定、轻清理的问题突出。
中国法治现代化不应当是孤立化、特殊化,不能犯自闭症。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
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和道路。二不是外国化,绝不能克隆移植西方以外其他任何国家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中国法治现代化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不折腾,就是不搞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搞大民主和群众运动,不搞人治和专制,不倒退、不摇摆、不彷徨、不停滞,全力以赴推进依法治国,一心一意建设法治中国,持之以恒深化法制改革,齐心协力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人权问题时指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或许还会有人质疑:政治过程通畅就会减少诉讼吗?民主社会与好讼的人民也可能共存,例如美国。
见林洁: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载2008年7月21日《中国青年报》。(18)参见2007年4月3日《法制日报》、2007年4月2日《青年报》等的报道。缓解法院负担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从国家治道变革的宏观视角下予以重新观察,应当通过疏通政治过程,从根本上减少司法负荷。(28)《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提起复议,交警的认定是否正确最终由法院来审理确认。
其次,由政治渠道的堵塞引发的治道危机已经向深层延伸,矛盾纠纷的两个非政治渠道——信访过程和司法过程——均已显现出滞涨的征兆。⑤曹士兵:案多人少的韩国法院,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
最引人注目的,是先前交警部门纠纷处置功能的明显弱化。它们虽不同程度存在,但根本上是公共政治审议机制萎缩、公民缺少诉求表达方式、矛盾纠纷拥堵至司法领域的不同表现。该法也导致相关案件多发。这一境况并非思想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
江西高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当事人司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法院受理案件数屡创新高的同时,虚假诉讼、不服裁判、不履行裁判、规避执行、暴力抗法、信访不信法、以信访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也越发突出[19]。法官以多种方式参与维稳工作——治安值班、定点接访甚至半路截访。否则,我们就难于理解为什么各级法院院长的工作报告中都将受案数量的增长视为一项政绩。降低诉讼费已成为便民措施的重要方式,它对案件量的增长贡献巨大。
美国同样面临诉讼爆炸,但增加法官数量的办法并不被看好。诉讼的功能本来就是有限的,很多矛盾例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司法过程根本不具有优势。
有的地方,公安局对于暴力拆迁行为也不出警。[19]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现状的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37)例如章武生教授认为,应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些情况削弱了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的可能,降低了改善政治过程的愿望和激励。这些举措显示了社会对司法改革的高度关切,但总体上是回应性的,即在接受案件增长现实的前提下探究如何缓解案多与人少的矛盾,这两个方面也集中于司法系统内部的改革。这不是由行政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小造成的,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非法干预。然而,这并非大而无当,如果司法改革的方向有误,每向前一步都可能远离依法治国的既定目标。(34)繁重的案件负担削弱了法官的荣誉感、专业品质和职业预期,许多法官不堪重负,无暇业务学习,自感职业前景暗淡,近年出现的大量一线优秀法官辞职现象已经敲响了警钟。
与国外法官专司案件审判不同,我国各级法院除了日常的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事务外,还要承担大量的非司法工作,如院长工作报告、繁杂的专项报告、上级法院布置的调研任务、各类考核评比、征地拆迁乃至扶贫帮困、环境保护,等等。这样,即便中央政府有更强的意愿改善工会权力以平衡劳资双方法律博弈的力量,地方政府也没有动机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而是有意无意地引导通过诉讼来机会主义地应对劳资纷争。
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高涨的公民权利意识固然是法治观念传播的一个积极表现,更是政治表达渠道不畅、迫使诉讼成为最后宣泄方式的结果。
权利的根本价值,是构建健康的公共生活空间,通过疏通政治过程来保护个体利益。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上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处于较快上升趋势。
格伦顿提醒人们:一意孤行的权利话语带来的是绝对化的幻念、孑然而立的权利承载者、迷失的责任话语、消逝的社会维度以及权利问题上的闭门自守,它使核心民主价值面临平凡化的风险。中国法院实际上面临两类沉重负担:一是前面述及的由于诉讼骤增而带来的案件增加型负担。《物权法》(及先前的草案)的制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的强调,都与大规模资本外逃引发的高度社会关注在时间和逻辑上存在密切关联。(25)而与车多、事故少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涌向法院的讼案骤增。
二,取消弹性条款,即原收费办法中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例如,美国法院的案件(cases)包括一些我国法院未计入的案件,例如交通违章、停车罚单等违警行为,在我国这类行为通常作为行政处罚问题来对待。
参见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5期。贵州出台司法便民33项具体措施。
(20)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劳动合同法》虽然并未否认工会作用,但删除了在立法草案中规定的若干重要的工会权力。戎老虎、耿艳苹、柴志峰:浅议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受案范围,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上述分析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案多人少及其反映的法院负担沉重,是一个难以否认的事实,这一判断是下面讨论的基础。肇始于西方的权利观念,并不是一个独立于政治过程的法律概念,它立基于以周期性选举和日常性表达自由为核心的公共审议机制,目的是以公民参与来构建健康的政治过程,那些激励权利意识增长的流行口号,无论是天赋人权、为权利而斗争还是认真对待权利,都蕴含着明显的公共关切。司法权威在社会治理中的工具性作用急剧膨胀的同时,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不升反降,便民措施和诉讼费的大幅降低,从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回应来看,也并没有获得积极的效果。【内容提要】 案多人少通常被归为四个原因:1.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法治本为定纷止争,扭曲的权利意识带来的却是诉讼陡增。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给当事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但也直接导致交警部门调处功能的极大弱化,使转移至法院的讼案剧增。
还可参见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5期。基于政治渠道不畅而对司法过程的路径依赖,既部分地出于司法过程的独立与专业品质,也正日复一日地销蚀着这一性质。
这种急剧增长有时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诉讼爆炸。与大量便民措施结伴而行的,是司法对民意的庸俗化趋附:法官被要求在审判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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